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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优抚救济对象定抚、定补、定救标准的通知
 

  http://www.gxnews.com.cn/ 01月14日 【字体: 【颜色: 绿


 

    桂民财字[1995]1号 (1995)桂财事字第7号 1995年1月14日

    各地、市、县(市)民政局、财政局:

    鉴于粮油价格全面放开,副食品价格上涨的新情况,为了切实保障优抚、救济对象生活,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,决定适当提高我区优抚、救济对象定抚、定补、定救标准。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民优发[1994]3号)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调整提高优抚对象定抚、定补标准。

    1、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,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(革命伤残军人、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)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。

    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见附表一。此项经费由自治区(在中央安排我区的专项经费中)追加。

    2、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,即在一九九三年民政部、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。

    “三属”新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表二。此项经费由自治区(在中央安排我区的专项经费中)追加。

        下页附表:

    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

    “三属”定期抚恤金标准

    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

    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

    城镇孤老残幼、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标准表

    来源:区民政厅     责编:黄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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